安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16 10:04作者: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主要对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及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报刊及其它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五)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六)其他。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各级政府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市、县区、乡镇政府办公室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本级行政机关(含公共企事业单位及乡镇政府)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并汇总,上报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机关,同时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主要对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及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报刊及其它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五)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六)其他。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各级政府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市、县区、乡镇政府办公室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本级行政机关(含公共企事业单位及乡镇政府)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并汇总,上报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机关,同时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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