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2019-10-16 09:39作者:
职权名称 |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1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1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安康市教育体育局 | 咨询电话 | 0915-3216119 |
责任科室 | 教师工作科(委托)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5-3216119 |
办事对象 | 公民 | 办理地点、时间 |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 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暂不受理在陕港、澳、台籍人员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3.身心健康,符合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考试当年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4.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学历条件:(1)报考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2015年试点前已进入我省普通中职学校修学学前教育或幼儿教育专业的学生仍可参加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2)报考中等学校(含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3)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5.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在学校所在地参加认定,社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拥有暂住证一年以上所在地参加认定。 | ||
办理材料 |
网络系统材料比对,申请认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毕业证原件 3.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 4.考试合格证原件 5.小二寸彩色证件照 |
||
办理流程图 | 办理按以下步骤完成:1,进入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网上认定,进行身份证、毕业证、普通话证、笔试面试考试合格证系统提交比对;2,网络认定成功后到现场确认地点提交小二寸彩色证件照2张;3,到指定体检医院体检;4,证件系统无法比对的现场提交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5,体检不合格需在接到通知后于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检;6,认定合格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确认点领取《教师资格证》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具体流程及要求以当年陕西省教育厅和安康市教育体育局网站公告为准。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事实,做出是否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结论。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对公示无异议的合格人员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5.监管阶段责任:在出现《行政许可法》六十九条规定情形时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
||
事项编码 | 61090000006XK00200 |
[打印本页]
分享给好友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