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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校外培训机构合规经营指南

发布时间:2024-11-29 18:51作者:

校外培训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陕西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陕西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陕西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南(暂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执业,合规经营。

一、机构设置合规

(一)组织形式

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机构设立经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登记,面向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阶段学生),开展学科类和非学科类(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等)校外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非学科类培训类别应符合《陕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类别目录清单的通知》所列的《陕西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类别目录清单》,不得设立清单以外的培训类别。

(二)举办者

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者自然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从业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在机构存续期间存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培训机构应及时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在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前,暂停开展培训活动。

2.举办者是自然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从业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4.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在职教职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境外投资企业以及境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三)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组织机构

1.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机构章程,章程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应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2.培训机构应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主要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应依法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从业人员少于20人的,可只设1至2名监事。

3.培训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职责,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教育及相关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

4.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培训制度等规章制度,相关制度必须悬挂于机构内明显处所。

二、办学条件合规

(一)培训场所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型、层次、规模等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不得选用半地下室、地下室、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办学机构选用居民住宅的必须持有正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住建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或备案等相关证明材料。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二)建筑面积

培训场所的场地面积和空间高度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培训需要。用于3至6岁学龄前儿童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3层,用于小学生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4层,用于中学生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5层。培训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面积的80%。同一培训时段内,文化艺术类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舞蹈类、戏剧类等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三)设施设备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满足教学活动要求。同一培训时段内教学类用具生均比不低于1:1,大中型实验设备生均比不低于1:3,教辅教具应符合培训科目要求和青少年学习培训特点,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相适应,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伤害等性能,不得对青少年视力、身心健康等方面有负面影响。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四)安全保障

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建筑、消防、环保、卫生、照明等领域安全管理及标准要求,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体育类培训机构视频监控终端存储时间不低于30天,文化艺术类、科技类培训机构视频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60天。培训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包括地震、火灾、学员受伤等),定期开展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应急处置演练,同时应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风险。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照。

三、从业人员合规

(一)基本条件

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以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为准。招用的从业人员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从业能力,身心健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1年以上教学工作经历;其他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职业资质和从业经历。

(二)人员配备

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足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从业人员。其中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专职教学人员不得少于3人,每班次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教学人员。应配备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设施器材的安保值班人员至少1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与出纳不得为同一人。

(三)人员管理

1.培训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按要求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开展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2.培训机构不得招用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教师)在职教师及相关考试招生机构(院校)、相关竞赛组织机构、相关考试(竞赛)命题人员从事招生、教学、管理等培训活动。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培训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背景审查。

3.培训机构应将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项目等信息在机构培训场所、官方网站等公示,并在“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和服务平台”备案。

四、质量管理合规

(一)培训内容

1.培训机构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围绕提升学生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人文素养和审美能力、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等目标,制定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非学科类培训项目中安排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2.培训机构开设的培训课程包括培训名称、培训目的、培训对象、培训大纲、培训内容、培训价格、培训时间、授课教师等项目,必须经各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进行审核、鉴别、核准,经审核、核准的课程,方可在平台上架销售和开展培训活动。

(二)培训教材

1.培训机构应当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培训材料。自编培训材料必须经过审核登记,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材料审核、选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官方网站等予以公示。所有培训材料、资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应报送各主管部门备案。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保管、备查制度,保管期限不少于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2.培训机构严禁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材料和资料,严禁使用境外培训课件及资料,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使用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的培训材料和资料。

(三)规范招生

培训机构应在发布招生简章5个工作日前报主管部门备案,发布内容应与备案内容一致。发布的招生简章应载明机构名称、法人属性、办学地址、办学形式、培训内容、培训期限、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招生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夸大其词、虚假宣传;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或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培训机构不得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刊登、播发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五、资金管理合规

(一)开办资金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型、层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举办者应履行出资义务,明确办学投入来源、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并载明产权。举办者可以用货币或实物出资,也可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以货币出资。所有办学资产,应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落实法人财产权。校外培训机构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万,须经法定机构验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使用。

(二)资金监管

1.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建立完善收费管理制度,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通过公示栏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退费规定、收费方式、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应当遵守有关价格的法律规定要求,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识价格所对应的服务。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使用“培训贷”等违规方式收取培训费用;不得向学生及家长售卖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等商品,也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培训机构必须采用规定的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监管方式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所有预收培训费应全额存入平台监管账户,接受监管,不得在监管账户之外收取任何与培训相关的费用。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向家长开具统一的正式发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等资料。

2.培训机构必须与学员(家长)签订培训合同,规范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具正式收费票据,收费票据填写规范,符合税务部门相关要求。

3.培训机构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实行会计核算。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审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培训机构财务管理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要求。

(三)退费要求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原则上5日内按照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照已经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的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照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六、审批登记合规

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向县(市、区)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培训机构“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中应含有“培训”两字。名称核准后,举办者向县(市、区)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一)审批流程

1.申请:

(1)申请办学许可证。举办者持同意设立的意见至审批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

(2)法人登记。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公司制企业法人登记,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法人登记完成后,举办者应向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教育体育局提交非营利性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利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

(3)申请办学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申办审批表;培训机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及社会信用证明;开办资金(注册资本)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培训机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协议);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的有关审批手续和关于房屋安全、环保、卫生等内容检查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和安全保卫人员安全背景审查材料、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拟开设培训项目的相关材料;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意识形态工作承诺书;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4)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2.受理: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审批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审批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审批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材料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实地查验:对材料审核通过的培训机构,审批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公示:经审核和查验,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个工作日)。

4.决定:公示无异议,审批部门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同意的颁发《办学许可证》,同时将决定意见抄送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和教育体育局。

5.纳入监管平台。培训机构完成相关许可后,主管部门要督促取得办学资质的校外培训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监管账户,签订监管协议,7个工作日内入驻“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开通支付渠道、上架课程,确保家长可通过“家长端APP”选课后方能招收学生。

(二)培训机构事项变更或注销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场所地址、培训范围、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或不再从事校外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须书面向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由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三)终止培训

1.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培训:(1)举办者依据机构章程规定自行要求终止,并经审批部门批准的;(2)被吊销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办学许可证,责令关闭的;(3)营业执照所载明营业期限已到期的;(4)被撤销同意设立意见的;(5)因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培训活动的;(6)培训场所有重大安全隐患的;(7)连续三年年检不合格的;(8)出现意识形态不当言行等情况且拒绝整改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分别到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收回批准文件、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理注销登记和销毁公章(仅限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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