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体局、安康高新区教体局、恒口示范区教体局,市考试管理中心,安康中学、市二中: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依据《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教基二办〔2024〕11号)和《安康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安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教体发〔2023〕26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做好全市2024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管理
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部署、市考试管理中心监督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的招生管理机制,利用市级统一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开展报名、志愿填报、招生录取等工作,进一步完善规范有序和监督有力的招生机制。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县域实际,科学制定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方案,不断完善招生保障措施,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辖区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确保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范科学、平稳有序、公开公正。汉滨区、安康高新区和恒口示范区高中招生工作按照行政区划统一归口汉滨区教体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规范工作程序,科学编制计划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持续巩固全市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成果,不断完善高中招生政策,深入推进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录取模式,根据《安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科学、规范组织招生录取工作。
1.巩固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成果,确保县域高中阶段教育入学率达到98%以上。全面消除56人及以上大班额,所有普通高中起始年级班额不得超过50人,坚决杜绝高一年级新增“大班额”。
2.普通高中招生坚持属地招生原则,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生录取,实行“公民同招”。地处县域的普通高中在本县域内招生。经审批的具有面向全市招生资格的普通高中学校(安康中学、安康高新中学、安康长兴高级中学),由市教体局根据批复的办学规模、招生区域和招生范围,确定各学校在属地县(市、区)和市域内其它县(市、区)的具体招生计划,纳入生源县(市、区)招生总计划和安康市中招志愿管理系统,规范组织招生录取工作。进一步加快推进属地招生改革任务,2024年市域内实施跨县(市、区)招生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较2023年压减35.5%。
3.2024年全市具有招生资格的普通高中学校共29所(招生区域、招生范围见附件2)。各县(市、区)要以行政区划为单位,根据辖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市域内高中学校跨县(市、区)招生计划、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计分科目成绩等划定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并报市教体局备案审定后公布。高中招生拟录取学生信息实行市高中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前置审核制度,审核确认后按规定时间上传至安康市中招管理系统。实行全市统一时间招生、同步录取。录取通知书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向被录取学生发放,面向全市招生的学校录取通知书由录取学校统一到被录取学生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验印(盖章)后,由录取学校组织发放。
4.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以适应高考综合改革要求,有序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招生规模,根据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学位供给情况、批复办学规模、往年招生计划执行等情况,编报辖区各高中学校2024年招生计划,科学精准研究制定县域高中招生计划专项报告。
5.普通高中招生计划需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后下达执行,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县域内高中学校招生计划不能跨校调整使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编制辖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报告(包括编制原则、主要依据、初中毕业生情况、普通高中分类招生计划等)和招生计划申报表,经市教体局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6.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优质普通高中不低于50%的招生计划定向分配到招生县域内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按照考生志愿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符合定向生报考资格的考生,未完成的定向招生计划转为统招招生计划。安康中学、安康中学高新分校、安康高新中学三所学校招生计划(总计划和在汉滨区招生计划)及市二中、恒口高级中学招生计划按照行政区划属地管理原则,由汉滨区教体局统一编制上报市教体局;安康长兴高级中学招生计划(总计划和在汉阴县招生计划)按照行政区划属地管理原则,由汉阴县教体局统一编制上报市教体局。
7.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完善普通高中学校体育、艺术、小语种、拔尖创新人才等特殊人才招生录取办法,按程序规范组织招生录取工作。特殊类型招生由招生学校申报招生计划,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师资力量,确定招生计划,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向省教育厅报备后执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招生由各高中学校申报“安康市普通高中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工程项目”及招生计划,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审定后,报市教体局审批备案。
8.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跨市域招生,不得擅自从外省直接招生和跨省录取。
三、明确政策规定,保障特殊群体权益
保障回户籍地县(市、区)报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考试和同条件录取的权利。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要按照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的通知》(陕教考〔2012〕8号)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残疾学生参加中考提供便利。认真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军人子女、公安子女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由各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按照《陕西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教规范〔2017〕9号)有关规定,除中省规定的照顾政策外,其他加分项目一律取消。
本市户籍在外省、省内外市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原则上应在中考地参加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并完成普通高中学籍注册,方可向户籍地高中申请转学。因外省普通高中录取政策限制不能在中考地参加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须在8月10日前向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考试成绩(由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分数和等级证明)、中考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由中考地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录取分数线证明)、户籍证明等资料,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方可被户籍地同类别普通高中录取。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由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以正式文件(附佐证资料)于8月15日前报送至市教体局审定,逾期不予受理。
四、严格政策导向,加强学籍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充分利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管,严格实行“人籍一致、 籍随人走”,强化普通高中新生学籍注册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所有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省内省外其他县(市、区)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初中毕业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此类学生办理招生录取和学籍转接手续。严禁同时注册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双重学籍”。秋季开学后,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每一所普通高中新生入学情况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录取备案审核通过结果与学籍注册及实际就读是否一致,严查“线下生”、空挂学籍、无本校学籍实际在校就读等违规现象,严查无计划、超计划招生和大班额等情况。学生由外省、本省外市、市内外县转入户籍地就读的,应同时将学籍和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转入户籍地就读学校。
五、严明招生纪律,规范招生录取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务必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要求,严格按照安康市纪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部署和纪律要求,切实加强招生全过程监管,建立完善监督举报制度,畅通举报和申诉渠道,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招生政策的现象给予严肃查处(监督举报电话见附件1)。对于发生违规招生、违规办学、未经网络招生录取等行为的学校,要根据违规情节程度给予负责人约谈、通报批评和进行相关责任追究;对学校可采取限制申报评优树模、调减招生计划、省级示范高中和省级标准化高中黄牌提醒或直接摘牌等措施;对监管不力、失职失责的主管部门追究相应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干部隶属关系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对于顶风违纪违规的民办学校,应调减下一年招生计划,对于顶风违纪违规情节较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学校,可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市教体局将全面加强对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全程监督和双随机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纳入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评价内容,全面加强督导检查。
附件:1.2024年安康市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工作咨询投诉电话
2.安康市2024年普通高中招生学校及招生区域
安康市教育体育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