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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2-27 09:53作者:


      根据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体发〔20201号),为深化我省体教融合发展,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

      (一)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学校要面向全体学生,开齐开足体育课,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以上,组织中小学生在校坚持每天早操、上午大课间操、下午课外体育训练。体育教学要给学生传授健康知识和锻炼方法,要抓住学生身体素质发展各敏感期,有针对性地开展身体机能和运动技能教学,做到教会、勤练、常赛,帮助学生在小学和初中阶段掌握2项以上终身受益的运动技能,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开展多样课余训练竞赛活动。省、市、县(区)三级教育和体育部门要定期举办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体操(艺术体操)、游泳、田径、武术等项目校际联赛,各级联赛均应采用层层选拔的方式,系统性开展。加快推进冰雪运动进校园活动,促进冰雪运动普及发展。加强青少年学生军训,提升国防意识和军事素养。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

      (三)鼓励组建学校代表队。大中小学校应在广泛开展校内竞赛活动的基础上建立学校代表队。支持建设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建立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球类项目队伍,鼓励中学建立足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等项目学校代表队。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学校,教育部门会同体育部门按规定予以适当激励。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

      (四)支持成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成立包括校内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内的学生体育社团,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应成立传统特色项目校内体育俱乐部或学生社团。学校要将体育教师、教练员从事课外辅导、训练竞赛、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活动计入工作量。(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

      (五)推进学校体育评价改革。改进中考体育测试内容、方式和计分办法,科学确定并逐步提高分值。用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高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学习需要,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六)加强体育教育体系建设。体育高等院校要加强体育基础理论和决策咨询研究,发挥在项目开展、科研训练、人才培养、科学决策等方面的智库作用。西安体育学院、有体育单独招生的普通高校要加大培养高水平教练员、裁判员力度。支持体育高等院校建立足球、篮球、排球学院。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技术学院开设体育类专业。根据全省各体育运动学校发展情况,适时创建陕西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

       积极完善青少年体育赛事体系

      (七)定期举办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学生(青少年)运动会。合并省中学生运动会和省重点项目少儿运动会,改称陕西省学生(青少年)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届,以市(区)为单位组团参赛;各市、县(区)每三年举办一届中小学生(青少年)运动会。自十七届省运会开始设立大学生组。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

      (八)统一组织学生(青少年)体育赛事。整合学校比赛、U系列比赛等各级各类青少年体育赛事,由教育、体育部门共同组织,拟定年度赛事计划,统一注册资格。十四五期间注册参加省运会暨青少年年度比赛的青少年运动员总数达到3万人以上。职业化的青少年体育赛事由各单项协会主办、学生体协配合。建立分学段(小学、初中、高中、大学)、跨区域(县、市、省)的分级青少年体育赛事体系,科学合理组织校内比赛、校际比赛和跨区域比赛。择优参加全国性比赛。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

      (九)统一进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和学生运动技能等级评定。按照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规定,为包括学生运动员在内符合条件的青少年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学生运动技能评定,由省体育局、省教育厅指导省级各单项协会、学生体协,充分衔接国家统一标准,制定足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武术、艺术体操、击剑等项目全省统一的学生运动技能等级试行标准,共同评定。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

      (十)重大比赛运动员的成绩纳入奖励评估机制。对我省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运动会、世界单项学生赛事、全国运动会、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田径、游泳、射击等单项锦标赛运动员的成绩,纳入对体育、教育部门双方奖励评估机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加强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

      (十一)整合原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特色学校。按照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的学校体育模式,将原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特色学校整合为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由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联合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传统特色学校每三年进行一次评定命名。十四五末计划评定命名体育传统特色学校2200所以上。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

      (十二)提高学校体育传统特色项目训练水平。每所体育传统特色学校至少成立1支学校代表队,积极围绕传统特色项目组建高水平运动队。教育、体育部门要支持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加强梯队建设,提高训练水平,加强体育教师、教练员课程体系和训练体系科学化的培训,提升执教能力。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

      (十三)建立体育传统特色学校人才选拔输送机制。各市、县要形成体育传统特色学校与体校联合培养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机制和向省内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定点输送的合作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选拔一定比例的优秀学生运动员进入省队参加训练比赛。加强体育传统特色学校一条龙人才体系建设,由小学、初中、高中组成对口升学单位,开展相同运动项目训练,解决体育人才升学断档问题。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

      建设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体系

      (十四)支持高校建设高水平运动队。把高水平运动队发展纳入高校考核内容,提升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水平。推进省专业运动队建设改革与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相衔接,体育、教育部门在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训练、竞赛、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将其纳入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序列。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

      (十五)完善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文化教育政策。建设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要通过学分制、延长学制、个性化授课、补课等方式,在不降低学业标准要求、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为优秀运动员完成学业创造条件。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

      改革创新体校建设发展体系

      (十六)改革体校办学体制机制。按照共建、共管、共创、共享的原则,由教育、体育部门共同建设体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文化教育全部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配齐配足配优文化课教师,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3号),支持体校与当地优质中小学校加强合作,为青少年运动员提供更好教育资源,创造更好的教学条件,不断提高体校运动员文化教育水平。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

      (十七)积极拓展体校办学功能。在突出体校专业特色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任务的同时,充分利用体校在专业教练员、场馆设施等方面的优势,推动建立青少年体育训练中心,发挥其在青少年运动技能培训方面引领作用。省市级体校要组建复合型教练员保障团队,以体育传统特色学校为主要对象,以适当形式与当地中小学校合作,为其提供场地、设施、训练、教学、竞赛、培训等服务。进一步支持县(区)级体校建设与发展,推动与当地中小学校深度融合,共建共管、共同发展。十四五期间省体育局计划评估命名20所县(区)级示范体校,发挥其带动引领作用。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

      (十八)确保体校教师、教练员各项待遇得到落实。教育部门将体校文化课教师培训纳入国培和省培计划。体校教师在学科优质课评选、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继续教育等方面应享受与当地普通中小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制定体校文化课教师节假日和工作时间外为运动员补习文化课补助标准,并列入财政经费预算。落实体校教练员训练服装、伙食补助等政策。支持体校教练员参与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为学生提供专项运动技能培训服务,按规定领取报酬。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支持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

      (十九)建立衔接有序的社会体育俱乐部培训、训练和竞赛体系。贯彻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体规字﹝20202号)精神,落实相关政策,在体育场地、培训、竞赛等方面提供支持。加强监管力度,改善社会体育服务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民政厅、省税务局)

      (二十)支持社会体育俱乐部为学校体育活动提供指导。按照教育部、体育总局制定的社会体育俱乐部进入校园准入标准,由学校自主选择合作俱乐部。支持社会体育俱乐部为学校体育活动提供指导,普及体育运动技能。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

      完善体育师资队伍建设体系

      (二十一)支持优秀退役运动员担任体育教师和教练员。落实教育部《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体艺〔20177号),按照教育部、体育总局工作要求,畅通优秀退役运动员、教练员进入学校兼任、担任体育教师的渠道,探索先入职后培训路径。组织优秀退役运动员转任体育教师、教练员培训,经培训合格可安置到全省大中小学校。推动体育教师、体育教练员岗位双向交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人社厅)

      (二十二)选派优秀体育教师参加运动技能培训。积极选派优秀体育教师、教练员参加各种体育运动项目技能培训,增强体育教学和课余训练能力。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

      (二十三)设立大中小学校教练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大中小学校设立专兼职教练员岗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岗位名称、等级执行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将中小学教练员、体育教师培养输送运动员数量、质量等作为职称评定的参考依据,将高水平运动员培养输送数量、质量等作为中小学教练员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体育局)

      强化政策保障

      (二十四)落实体育特长生评价政策。落实体育特长生的评价、升学保障等政策,探索灵活学籍等制度,采取综合措施为体育特长生创造发展空间、提供升学通道。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十五)加强场地设施共享利用。建立全省体育场馆大数据平台,根据青少年体育训练竞赛需要,合理安排场馆设施,实现资源共享。利用普通学校、体校及各训练单位体育场地设施,为青少年开展体育活动及运动队训练创造良好条件。推动社会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向学生开放。将开展青少年体育情况纳入大型体育场馆综合评价体系。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

      (二十六)严格规范青少年运动员培训、参赛和流动。加强运动员代理人从业管理,坚决执行培训补偿政策,切实保障谁培养谁受益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

      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七)建立体教融合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银保监会、团省委等部门参与的青少年体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体教融合发展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体育局、省教育厅)

      (二十八)建立体教融合督导机制。强化责任担当,加强考核政策引导,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保证体教融合各项政策落实落细,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执行不力的严肃追责。(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

      (二十九)加大对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的宣传力度。各类青少年省级单项体育赛事及综合性运动会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大力宣传青少年体育及学校体育工作先进集体、个人和事迹,传播体育育人的故事和体育精神,营造全社会关注、重视青少年体育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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