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入学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07 16:59作者:
安康市教体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安教体发〔2023〕2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理解和掌握入学政策,全面了解招生工作动态,现就《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Q1:《通知》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继续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精神,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3〕1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陕教基一办〔2023〕14号)有关义务教育招生入学部署要求,市教体局制定了《通知》。
Q2: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如何开展?
答:我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市教体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域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和市教体局备案审定后,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市直属、高校附属学校和民办学校)开展招生入学工作;各小学、初中学校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在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方案公布后,方可启动招生工作。
Q3:今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对象是哪些?
答:根据陕西省有关规定,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安康市户籍适龄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地户籍符合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初中招收具有安康市户籍或学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地户籍符合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
Q4:学生入小学一年级是否可以推迟入学年龄延缓入学?
答:年龄满6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Q5: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是什么?
答: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小学招生入学采取登记入学,根据学区划分方案和学校招生规模,按照“户籍登记为主、房产登记为辅、就业经营补充”的原则,明确入学登记和新生录取程序,统筹安排辖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公办初中入学采取按学区登记入学或小学对口直升入学。回户籍地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由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入学保障工作。未在户籍所在片区小学就读的学生,如申请升入户籍所在片区初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核,根据区域内初中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就学。鼓励各县(市、区)探索多孩子女同校就读具体实施办法,帮助家长解决接送孩子不便的实际问题。
Q6: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学区如何划定?
答: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根据县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一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制定学区划分方案,具体办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教体局备案后实施。
Q7: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通过考试招生吗?
答:所有义务教育学校都要遵守免试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Q8:我市对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有哪些规定?
答:落实教育部“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继续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三证审核”(居住证明、户籍证明、务工证明)制度,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2023年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实施细则,确保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够按时入学。
Q9:如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答:由所在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科学评估,对具备学习能力能够到普通学校就读的,优先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若本县域无特殊教育学校,需在九年一贯制学校或寄宿制学校设立特殊教育班,为适龄残疾儿童就近入学提供便利。对残疾程度严重,不能到校就读的,就近安排学校进行送教上门,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Q10: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有哪些教育优待政策?
答:我市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严格按照国、省、市文件规定的条件范围、优抚对象以及优抚标准和程序执行,由优抚对象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把关,统一采集符合条件的适龄优抚对象子女信息,并出具相应身份证明、入学申请证明资料,经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资格审核后,依法依规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Q11: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对证明材料和采集学生及家长信息有什么要求?
答: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列出清单,并提前告知家长。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随迁子女在户籍地无人监护等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Q12:我市对学生学籍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严格落实《安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充分利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着重加强小升初学生学籍续接及异动学生学籍审核和管理,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四个一致”,坚决禁止任何学校空挂学籍或违规接收借读生。办理转学事宜必须规范使用《安康市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严格审核程序,及时办理学籍接续。杜绝学生无序流动,坚决防止利用转学变相择校、变相掐尖。严格落实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5人(含55人)的规定,确保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大班额占比逐年下降。
Q13:我市对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提出了哪些纪律要求?
答:各县(市、区)应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中小学生招生“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不断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义务教育招生违规违纪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以集团化、联合体等名义进行招生,集团化、联合体内各学校招生后学生不得跨校流动。严禁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强化“阳光分班,合理排座”,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要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规范做好幼小衔接。中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办寄宿制学校。
Q14:有哪些方式和途径可以了解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政策、划片范围和招生动态?
答: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并畅通招生入学咨询和举报渠道,不断增强信息透明度,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希望家长朋友们及时关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不偏听偏信,不要轻信自媒体、网络营销号等未经核实转载的虚假信息,切勿上当受骗。涉及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具体问题请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对应的中小学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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