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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安康市教体系统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28 18:09作者:安教体发〔2023〕36号

各县(市、区)教体和科技局、安康高新区教体局、恒口示范区教体局,市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教体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促进教育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市教体局制定了《安康市教体系统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教育体育局

                                                                                                     2023年8月15日


安康市教体系统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教体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体行政部门、所属单位、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以下简称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各县(市、区)教体行政部门及所属单位要把内部审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事项,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教体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资产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促进单位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市教育体育局成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规划财务科、办公室、督导室等科室为成员单位。其职责主要是督促各县(市、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工作人员。

市教体局内部审计机构设在局规划财务科,配备具有审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人员(也可邀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局属财务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及事业单位实施内部审计;对各县区教体局及所属单位内部业务指导并开展常态化上审下内部审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县(市、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督查本地区教体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管理、决策和执行。

第七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的在职培训。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应予积极配合,依法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对于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单位予以表彰,也可作为个人年度考核、评优树模的依据。因审计受到打击报复的审计人员,审计单位党委、党组应予以保护。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会或党组研究同意,可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教体局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年度预决算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审计。

(五)对财政不予评审的项目的预算价或最高限价进行审计;对国家审计计划外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协助本单位相关职能科(股)室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完成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控、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电子文档。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出书面承诺。

(三)审查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财产和有关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控制建议。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除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外,同时应及时向市教体局主要负责人报告,上下级及时沟通,防止损失扩大并减少负面影响。

(七)对单位及所属单位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审计。

(八)提出整改要求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建议;对一般违法违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违法违纪严重的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等意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市教体局规划财务科根据局中心工作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市直教体系统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教体局规划财务科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人员存在法律规定的公务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回避并更换审计组人员。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前,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有关单位或群众对领导干部在经济责任方面的意见,依据审计权限对反映问题进行核实,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取得有关证据,编制审计取证单。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取证单之日起最长十个工作日内,将取证单回复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对有异议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定。

第十五条  审计组将根据被审计单位回复的审计取证单进行审核,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起草审计报告,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起草审计决定。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组审定后,执行审理程序,审理会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由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审计组将审计出的问题整理成表格形式分送审理会成员,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初稿,经分管领导履行审批程序后应及时送达被审单位征求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本人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征求意见稿有无异议,均应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之日起最长十个工作日内,向内部审计单位书面提出回复意见。收到被审计单位回复意见后,经局长办公(扩大)会议审定,审定前,审计组应将有关问题整理成表格形成分送与会成员,经审定后内部审计单位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有需要依法处理的事项一并出具审计决定。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指定审计联络员,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市教体局规划财务科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逐项落实整改任务,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市教体局规划财务科。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具体工作部门应加强与市县区教体行政部门各科(股)室、各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被审单位预算安排、绩效考核、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纳入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派驻本单位的纪检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教体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教体系统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遵守相关法规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有下列违纪违规情形,一旦发现,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重要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教体系统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教体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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