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教育体育局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康市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对外开放和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省关于足球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真正“建好、管好、用好”社会足球场地,促进我市足球运动发展,现将《安康市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对外开放和运营管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市教体局 柯蓉 电话:0915-3219852
市发展改革委 陈辉 电话:0915-3213880
安康市教育体育局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1日
安康市社会足球场地设施
对外开放和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市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充分发挥社会足球场地服务功能,促进我市社会足球场高效利用和有效供给,满足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开展足球活动的需求,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足球场地对外开放和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体经字〔2021〕24号)和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加强全省社会足球场地对外开放和运营管理的实施方案》(陕体函〔2021〕13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社会足球场地全面开放,运营管理水平显著提高,服务质量明显改善,使用率和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初步形成“制度完备、权责明确、主体多元、利用高效”的社会足球场地长效运营管理机制。
二、运营管理要求
(一)促进场地全面开放。社会足球场地要积极面向社会开放。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补助的社会足球场地应保证全年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足球场地,应依据运营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开放,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场地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社会足球场地,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管理办法,积极面向社会开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保障场地使用功能。社会足球场地优先保证各类足球活动正常开展,优先保障基层足球协会、社区足球俱乐部等的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补助的社会足球场地的功能、用地性质。临时性社会足球场地在使用期限内不得被侵占或挪作他用。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临时占用社会足球场地用地或改变足球场地功能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手续,优先在周边另行选址重建。(各县(市、区)政府、各场地运营管理主体负责落实)
(三)明确运营管理主体。各县(市、区)要科学评估已建成的社会足球场地是否具备社会化运营条件,并向公众公示评估结果。具备社会化运营条件的,可采取以奖代补、购买服务或运营补贴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并承接政府投资社会足球场地的运营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足球场地统一运营,支持运营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输出,实施连锁运营。政府投资的社会足球场地交由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应签订公益性条款,对项目产权性质、公益使用、定价机制等予以明确约定,确保场地公益性。不具备社会化运营条件的,要按照权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落实运营管理主体。建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主体为同级住建部门;建在乡镇、街道、社区等地的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主体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所有权属于教体部门的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主体为同级教体部门。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或设立公益性管理岗位等方式,负责社会足球场地日常巡查、保养、保洁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教体部门、住建部门负责落实)
(四)确保场地开放时间。社会足球场地开放时间和开放办法应在场地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补助的社会足球场地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开放时间应与当地公众的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因气候条件、草坪维护、承担训练竞赛等原因,达不到对外开放时间要求的,可由所属教体部门视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开放时间要求,并向公众公示。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告;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公告。(各县(市、区)教体部门、各场地运营管理主体负责落实)
(五)强化场地日常管理。运营管理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免责声明等方式,明确运营管理机构与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建立突发事件预防、疫情防控等应急预案和处置制度,并定期演练。要确保场地设施、设备安全完好,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标准,定期对场地设施、设备、草坪等进行维保,配备管理人员并加强培训,明确岗位职责、服务内容和标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要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并通过发布公告、平台推送、现场提醒等多种方式提醒参加运动的公众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各场地运营管理主体负责落实)
(六)摸清运营机构底数。各县(市、区)要建立统一的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机构名录库,按照有关公开程序,优先选择参与投资建设社会足球场地和具有足球场等体育场馆运营经验的优质企业或法人单位纳入名录库,报省体育局审核备案后,统一向社会进行公示。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可进行一次调整。各县(市、区)要采取竞争择优机制在名录库中选择运营管理机构参与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推广运营管理示范合同,规范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各县(市、区)教体部门负责落实)
(七)提高场地运营效益。广泛开展足球赛事活动,积极培养群众足球意识,增加足球锻炼人口,提高场地利用率。鼓励运营管理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积极拓展业务范围,提供场地租赁、青少年体育培训、赛事策划组织、企业团建、体育装备和体育彩票销售等服务。支持运营管理机构延伸足球产业链,实施“足球+”战略,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支持运营管理机构与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合作,推进体教融合。鼓励运营管理机构通过自营、合作等多种方式,完善社会足球场地周边配套服务设施和功能。(各县(市、区)政府、各场地运营管理主体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会足球场地实施属地管理,各县(市、区)要将社会足球场地纳入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管并重,加强对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教体部门要加强和同级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税务、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加强社会足球场地开放运营管理的实施方案,配套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把责任落在实处,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逐项落地,工作目标如期实现。各县(市、区)实施方案于2021年11月30日前报市教体局、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市教体局、市发展改革委对全市社会足球场地开放运营管理落实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加大政策支持。财政部门要将社会足球场地运行、维护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加大财政支持。教体部门要在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对社会足球场地运行、维修、举办赛事活动等项目予以补助。通过租赁、合作等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用地建设足球场地的,各县(市、区)应适当降低社会力量用地成本,支持社会力量提供质优价廉的公共体育服务。社会足球场地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按规定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建立奖惩机制。各县(市、区)教体部门要履行监管责任,明确社会足球场地基本公共服务规范,不断提高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水平。各县(市、区)要建立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并公布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与预算资金、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挂钩,评价结果优秀的运营管理机构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和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资格。对违反社会足球场地开放、使用规定的运营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属于委托管理的,依法解除管理合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