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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教育惩戒”权

发布时间:2019-04-23 10:39作者:

2019年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向两会提出修改《教师法》的提案:《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此举引发教育界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引起网上新一轮关于教师惩戒权的热烈讨论。4月12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在该草案中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草案提出: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草案一公布,可谓石破天惊,因为关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争论由来已久,广东省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发扬第一个吃螃蟹的精神为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而进行地方立法,实属比较大胆的举措。对此,有家长表示认同,更有网友留言称,对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举双手赞同。也有家长表示质疑,认为教师会混淆惩戒和体罚的界限,给学生带来伤害。

近些年来关于教师惩戒权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赞同者似乎有理有据,反对者也振振有辞。很多教师说如今教育生态环境不好,教师越来越不敢管教学生了:君不见某校一位教师因为学生迟到,罚站了学生20分钟,结果让女孩当派出所长的爸爸用警车带至派出所非法拘押了七八个小时;君不见一学生20年后在路上拦住昔日老师,耳光伺候,让老师告饶回话方才住手;君不见某高中一学优生因老师责备其未完成作业,连捅老师数刀致使其毙命,还拿着滴血的刀子对老师的女儿——他的同班同学说,看!我把你爸杀了;君不见一副流传于网络的“经典画面”:四个痞子学生在教室后边吃肉喝酒,一位老师却在讲台上给班上其他学生讲课,熟视无睹;君不见轰动全国的“杨不管”老师,在他还有几个月就要光荣退休的时刻,上课时任凭学生在教室打闹而不管,致使一名学生死亡……可以说类似事件不胜枚举,我们不禁要问是什么原因让老师们不想管、不敢管和不能管?是什么时候让“老师有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这样显而易见、再正常不过的常识需要教育部在制定部门规章时候写入总纲进行强调?有人说南京彭宇案是中国道德滑坡的里程碑事件之一,并催生了中国最为畸形的产业——碰瓷业,使得人们见摔倒老人绕道而行,教师们如今对管理学生噤若寒蝉的情形与之何其相似!《义务教育法》规定 “禁止体罚学生” ;《教师法》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曾想,这些法律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却不时变了味,一些原本为学生着想的条款,却变成了某些学生及家长无法无天的“保护伞” ,成了为人师者一道道的“紧箍咒” 。对这些法律条款断章取义、简单的理解,让我们的教育摆脱了一味强调教育者权威的误区,却又随之踏入另一个误区:正当的惩戒成了“高压线” 。

近几年,每年全国两会都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归还、明确教师惩戒权议案,很多老师表示支持,但我们也在网上听到了老师们另一种戏谑的声音:你们敢给,我还不敢要呢!由于教育惩戒权迟迟没有立法,教师作为个体实施惩戒必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不敢管学生已成为普遍现象,这也让很多真正负责任的老师“心塞”。原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说过:“适当的惩罚,不仅是教育者的权利,也是教育者的义务。”瑞士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儿童的道德发展是一个从他律到自律的过程,中小学生正处于他律阶段,适当的惩戒能够帮助学生规范行为,重新树立规则意识。近些年来,赏识教育和快乐教育大行其道,教育惩戒和挫折教育鲜有人提起,害怕被贴上另类的标签。李镇西老师说,自从他的《爱心与教育》出版十几年来,他的教育理念和实践被人好心地贴上了“爱心教育”的标签,对此他一直不认可。李镇西老师说,“没有爱就没有教育”这句话绝对是站得住脚的,但我们不能由此就得出“有了爱就有了教育”的结论,爱,不是教育的一切。他说,真正的教育首先是充满情感的教育,在学校,任何形式的体罚都必须根绝,因为离开了对学生的爱与尊重,就谈不上任何教育,但是科学而成功的教育却不能没有惩罚。长期以来,有一些教师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认识的误区:他们认为既然是教育,就应该和颜悦色、润物无声、循循善诱,很多教育专家也常常语重心长的教诲教师:要说服教育,要多谈心,要多讲道理,要感化……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对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进行正本清源。

在实践中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教育惩戒与体罚的区别。教师惩戒权界定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依据一定的规范,对学生的失范行为予以制裁,从而促进合范行为产生并巩固的一种教育方式。体罚则是有意地对犯过者施以痛苦、折磨、不舒服或损失等适量的报复,以期达到社会控制的效果。从实施的目的看,“惩戒”注重达成戒除的目的,“体罚”则强调对学生的不良言行的否定性评价;从实施过程看,“惩戒”不仅包括教师否定性制裁的实施,还包括学生合范行为的养成;“体罚”则强调教师单方面的制裁行为,对该行为在学生身上的效果不够关注。可见,这两者是有区别的。“惩戒”的教育性目的更强,更易于被人们理解和付诸实践,“体罚”是“用触及身体皮肉等有损身体健康和侮辱人格性质的方式来惩罚学生的方法。如长时间罚站、罚跪、打手心、打耳光、拧耳朵等,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小学教育中所施行的‘棍棒’教育的具体表现形式。”综上所述惩戒是在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尊重学生人格的前提下,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规约和制止的过程;体罚和变相体罚则是使违纪学生在身体上感到痛苦或心理上感到疲劳的惩罚过程,是侵权行为。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基于其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国际上一般都明令禁止体罚学生,但都存在教师惩戒。美国允许教师采取诸如口头训诫、放学后留校、惩罚性转学、短期停学、长期停学或退学等惩戒措施。日本政府公布有关体罚的注意事项中也明确规定:偷窃或破坏他人物品等,为了给予警告,在不致造成体罚范围内,放学后可将学生留校,但必须通知家长。从上述国外教育惩戒权的内容看,国外学校教育对于教师惩戒的共识是:在现代教育中,惩戒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一定要明确违规行为和相应的惩戒方式和方法。在我国目前与“教师惩戒权”相关的法条除了《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外,大多集中在《教师法》。比如,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教师要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虽说教师惩戒权在法律法规中不明确或者说模糊,但在当前教育实践中,只要是一个负责任的老师总会自觉不自觉的运用一些教育惩戒手段,这是不是秘密的秘密,而且从教育经验与社会反馈看,一定的惩戒也是能够被理解的。当前教师们惩戒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其一,部分教师行使其惩戒权时,没有重视惩戒的教育性,而多是以惩罚代替教育,还有个别教师行使惩戒权是出于个人好恶,致使惩戒行为与惩戒目的相背离;其二,惩戒权使用泛滥,有些教师不知道“惩戒”与“体罚”的区别,把“体罚”当做正当的“惩戒”,甚至有极个别教师甚至出于心理变态,以体罚学生为快乐,因此有关教师侵权事件时常见诸报道;其三,教师行使惩戒权时没有明确标准,经常对人不对事,违反平等性和同一性。常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或不同情况相同对待,难以服众。

因此,教师们在行使惩戒权时应当用之有度、监督有效。惩戒教育不能违背教师以理服人、以德服人的大方向,更不能与法律相抵触。那么教师当如何规范行使惩戒权呢?我的建议是:

一、加快“教育惩戒权”立法,使得“教育惩戒”有法可依。“教育惩戒”权利的不明确导致了教育功能的不完整,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明确的细则,明确惩戒与体罚的边界,以帮助中小学教师正确区分“惩戒、体罚与变相体罚”之间的关系,相关细则的出台,必然有利于保障中小学教师的权益,也有利于中小学教师教育目标的实现。相关法规还要从教师对学生管理的特点和性质出发,制定教师行使惩戒的具体操作程序,使其具有实际意义上的可操作性。

二、提高教师职业素养,防止其过于依赖教育惩戒。惩戒权应当作为教育的兜底手段,而非第一时间求助的优先选项。惩戒教育不能违背教师以理服人、以德服人的大方向,更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惩”即处罚,是一种手段;“戒”是警告,劝戒以使其改正错误、预防未来再犯同样的错误。因此,学校首先要引导教师转变教学管理观念,改变传统的管理和教育方式,明确教学管理的目标,认识到惩戒是一种管理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其最终目的是使学生融入到学校的学习和生活中;其次要对教师加强法制教育和师德教育,尤其要注重对教师的师德培养,让教师从情感上尊重学生。

三、在当前法律法规对教育惩戒还没有明确规定的背景下,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我们应该谨慎的选择一些绝大多数家长和社会各界都能接受的惩戒措施。根据各校教师的教育实践,像批评教育,违纪学生在影响到大家听课秩序情况下被带离教室,学生上课打瞌睡或思想不集中时候短时间的站立提醒,让同学帮助其认识并改正错误,教师对其诫勉谈话,勒令其写出错误说明书(检讨),要求其参加一些公益性劳动,报告并提请学校领导帮助教育,请家长到学校配合教育,让学生短时间停课回家反省并认识错误,建议转学改变成长环境,对违法学生提请有关社会机构强制矫正等措施是可以付诸实践的。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一些合理做法,例如美国大多数州主要的教育惩戒形式有:训诫、剥夺权利、留校、学业制裁、短期停学、长期停学、惩戒性转学、在家教育等九项条款,实行过程中,强调特别要注重程序公正:(1)惩戒条文都要事先告知学生;(2)说明理由并听取学生的陈述,给学生申辩的机会;(3)要有惩戒记录;(4)禁止教师单独体罚学生。这些很可能都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用一些教训换来的条文。

总之,在现代教育中,惩戒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完整的教育不能没有惩戒,但惩戒不是体罚,一定要明确违规行为和相应的惩戒方式和方法。“惩戒权”应以不伤害学生的身体以及自尊为基本原则。对于学校管理,惩戒不应取消,而应规范。要通过教师、学校和社会的多方努力,使教师惩戒权的行使真正达到为了学生发展的目的。科学的惩戒不仅仅是制止违纪现象的手段,而且还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治精神,还可以让学生从小就懂得自由与纪律、道德与法治的辩证关系,这对于培养学生未来公民素养都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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