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充实安康市教育局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暨印发《安康市教育系统学校安全工作“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教育局
关于调整充实安康市教育局安全稳定工作
领导小组暨印发《安康市教育系统学校
安全工作“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教体局、市直局属各学校,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稳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教育局领导变动和分工调整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充实市教育局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并印发《安康市教育系统学校安全工作“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暂行办法》,请各县区、市直各学校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邱新勇
电 话:3214549
邮 箱:1326021570@qq.com
安康市教育局
2017年9月15日
关于调整充实安康市教育局
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县区教体局、高新区文教体局,市直各教育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十三五”期间是我市教育事业“追赶超越”的关键时期,为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稳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教育局领导变动和分工调整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充实市教育局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邹成燕 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武大明 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胡开田 市教育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杜宗辉 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刘先钧 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 黎 市教育局副局长
胡登明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责任副组长:刘先钧 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 员:由市教育局办公室、人事科、规财科、安全科、基教科、职成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师范科、保障科、营养餐科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科,由安全管理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职责
组长职责:全面负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局属单位,下同)安全稳定工作;督促各县区、各科室、各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管理监督职责。
副组长职责: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全面加强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支持和督促分管业务科室、业务单位履行安全管理监督职责;指导业务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处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责任副组长具体负责。
成员职责:
(一)各成员科室是其业务范围内安全稳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科室,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履行业务范围内安全稳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在属地监管原则下,负责协调、指导业务范围内各类现场突发事件的处置,配合局机关办公室处置发生在机关内的业务范围突发事件。
(三)配合安全管理科做好安全稳定工作的政策、规划、制度和预案建设。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科室,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二) 负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安全稳定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 负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政策、规划、制度和预案建设。
(四) 负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督促检查。
(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成员单位配合下,负责协调、指导业务范围内安全稳定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安康市教育系统学校安全工作
“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陕办发〔2015〕12号)、《安康市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安办发〔2014〕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教育系统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党组织、行政及其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党政同责”是指本市教育系统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党组织、行政对安全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一岗双责”是指教育系统党政领导干部对所在岗位既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履行相应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 教育系统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党组织、行政主要领导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负本辖区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人,担负本辖区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的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担负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同时担负对联系学校安全的直管责任。
学校(幼儿园)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负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学校(幼儿园)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担负本单位安全工作直接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学校(幼儿园)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全面构建学校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新格局,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安全工作责任制,细化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事权相一致的要求,认真履行分管工作范围的和联系学校、单位(部门)的安全岗位职责。
第二章 县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党政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党组织担负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
(一)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党委、政府和教育部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央、省、市级有关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将安全工作纳入党委(党组、总支、支部)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学校安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本学校安全工作重大事项。
(三)将安全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考核,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将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工作之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及社会各界围绕学校安全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师生员工、广大家长及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学校安全工作。
(六)加强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建设。
第八条 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行政组织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
(一)将安全工作纳入本地本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安全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将安全工作纳入行政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本校安全重要工作。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健全落实安全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学校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安全科研及成果转化等投入,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组织本系统内重点领域(校舍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传染病防控、食品卫生安全、在建工程安全、校园内保安全、防踩踏等)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关闭和取缔非法、违法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六)健全学校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八)鼓励和支持学校安全科研课题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 县区教育部门党政领导安全工作职责
第九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共同对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本系统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体系,严格考核奖惩。
(二)将安全工作与本系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及时研究解决本系统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明确本系统安全工作管理机构、人员,并保障工作开展。
(三)每月至少主持召开1次本系统安全工作例会,贯彻上级有关要求,分析安全工作形势,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
(四)参加本系统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在重要节日、重点时段带队督促检查安全工作。
(五)领导本系统安全工作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限期整改。
(六)组织编制本系统安全工作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本系统发生安全工作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七)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和所联系学校的安全工作。
第十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本系统安全工作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人,对本系统安全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直接领导责任,除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外,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主要领导每月组织召开1次本系统安全工作例会,贯彻上级有关要求,分析安全工作形势,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制定本地学校安全工作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并参加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
(四)督促本地学校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每季度组织检查本系统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安全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五)督促相关业务科室抓好安全工作,指导安全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六)本系统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并督促做好事故信息报送。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和联系学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将安全工作与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二)督促分管业务科室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参加分管范围内和教育局统一安排的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一般每月不少于2次。
(四)本系统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学校党政领导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校(园)长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共同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将安全教育和管理融入到学校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
(二)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防范体系,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依法制定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建立安全工作奖惩制度,把安全工作纳入各部门、个人履职考核,与评优评先、晋级晋职和绩效考核挂钩,调动全体教职工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四)每周至少亲自带队开展1次学校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分析研究学校安全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及时制止和处理危及学校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侵犯师生权益、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六)加强与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派出所、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城管等部门的联系,取得其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校园及周边安全工作。
(七)遇到突发事件立即组织安全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
(八)加强教职工安全教育,每月至少亲自组织1次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党员干部的安全责任意识,指导落实岗位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分管安全工作的学校(幼儿园)领导是单位安全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直接领导责任,除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外,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校长(园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可受校长(园长)委托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研究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整改意见,确保学校安全。
(二)根据上级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全面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把学校安全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处室、部门和岗位,指导学校安全专职干部和各部门负责人开展工作,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四)每周组织1次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联合排查工作,并建立相关台账,在相关记录表上签字,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制定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方案。
(五)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每周1次的教职工安全知识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宣传和应急演练活动,每期至少组织1次全校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六)协助校长加强与所属乡镇、街道、社区、派出所、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城管等部门的联系,积极开展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七)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各类台账和档案制度,检查指导学校各类安全资料的归档备案。
(八)督促检查落实放学前一分钟、每周一节课、每月一次全校性的学生安全知识专题讲座。
第十四条 其他学校(幼儿园)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将安全工作 与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二)督促分管业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监管职责,抓好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参加分管范围内或联系的学校安全检查(督查),每月至少2次。
(四)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系统党委(党组、总支、支部)、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领导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在接到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在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党委、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应急救援组织领导工作。
(一)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县区教育局党委(党组)书记、局长、分管安全责任人和联系事故发生地的局领导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较大事故和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特别大的一般事故和重特大事故,事故发生地县区教育局党委(党组)书记、局长、分管安全负责人和联系事故发生地学校局领导;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分管安全负责人、联系事故发生地县区局领导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三)事故涉及多个部门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报请当地党委、政府,由该项工作牵头部门对应的政府分管领导赶赴事故现场。特殊情况按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办理。
(四)属教育系统自身调查处理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当地县区教育局分管安全工作的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相关工作。市直学校由市教育局分管安全负责人负责牵头组织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相关领导到达事故现场后,按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部门分工,全力做好伤员抢救和事故善后等工作。
(一)切实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在事故应急救援中,要严格执行由政府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对外宣传的规定,按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尽职尽责,全力确保学校稳定。最先到达事故现场的领导要立即组织各类车辆,将受伤人员送到医院救治、死亡人员送到殡仪馆安放,并快速清理事故现场;要指导学校组织学生及时有序撤离危险区域,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合理调整学校作息时间,并告知家长;要指导学校组织教职工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保及稳定工作。
(二)千方百计抢救伤员生命。对重伤人员的抢救实行人盯人的抢救制度并把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每一名重伤人员有1名医生和1名护士专门医护。本地医疗救治单位技术力量不能满足救治需要时,向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报告,及时请求上级给予支持。
(三)全力保障应急救援经费。事故应急救援经费原则上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申请事故发生地政府协调解决。
第六章 激励约束和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加强对县区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工作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列入市教育局对县区教育局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管理专项督导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落实警示通报和诫勉约谈制度。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干部在安全工作中存在不落实、不负责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不认真履行安全工作岗位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示通报和诫勉约谈等处理。被警示通报或诫勉约谈后未按照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未按要求整改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干部安全工作年度述职机制。各级教育部门、学校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中,在报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时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述职。各区县教育局和市直学校主要领导述职内容中涉及安全工作的内容,应抄送市教育局备查。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学校发生重特大事故等严重问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区教育局和市直学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县区教育局(市直学校)主要领导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检查,当年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会同安全科对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情况严重的将问责追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安全事故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他相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