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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教育局 安康市公安局 安康市民政局 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康市物价局 关于整顿规范全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6-26 10:22作者:

关于整顿规范全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

培训机构的通告

各县区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

近年来,我市民办教育不断发展,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满足了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也存在一些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差、虚假宣传、违规收费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办学等问题。为规范全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物价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整顿规范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整顿规范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立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审批,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一律不得开展文化教育培训活动。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首先向办学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及工商管理等相关规定和《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应分别到县区民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对外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客观真实,不得夸大宣传,不得欺骗学生和家长。收费标准应到县区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凡进行虚假宣传和违规收费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四、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业务的企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并进行为期60天的自查整改。整改符合办学条件的,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在所在县区教育和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应立即停止办学,并做好善后工作。

五、本次专项整顿规范活动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物价等部门和镇街联合执法,对已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办学机构重新核实;对未经审批擅自办学机构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对未整改、整改不达标及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举办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拒不停止办学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取缔。对拒绝、阻碍执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专项整顿规范活动结束后,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整顿规范情况形成总结报市教育局,并及时通过网站、“两微一端”、宣传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具备资质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群众选择和监督。

七、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质量。希望广大家长和学校引导学生理性看待校外培训,学业遇到疑惑应主动向老师和同学请教,通过学校教育及时解决。确需选择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查验是否证照齐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需了解相关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信息,可登陆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

八、本次专项整顿规范活动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结束。

特此通告。

举报咨询电话:

安康市教育局:3214969 安康市民政局:3239501

安康市工商局:3281570 安康市公安局:3361152

安康市物价局:3213216 汉滨区教体局:3213369

高新区文教局:3368113 汉阴县教体局:5212936

石泉县教体局:6312615 宁陕县教体局:6826516

紫阳县教体局:4428901 岚皋县教体局:2522219

平利县教体局:8428258 镇坪县教体局:8812263

旬阳县教体局:7202773 白河县教体局:7823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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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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