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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6 23:34作者:

安康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幼儿园

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体局、高新区文教体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安康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教发[2013]18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市2017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确保每位教师每五年完成360学时以上培训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对象

全市教育系统2013年以来集中培训未达90学时、远程培训未达到120学时和校本研修未达到120学时(不含2017年,校本研修学时每年最高按30学时计入继续教育学时)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二、继续教育集中培训内容

(一)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师德师风、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班主任工作、心理健康及学校安全教育等培训。

(二)教育技术能力培训。

(三)学科专业知识、课堂教学技能提升培训。

(四)校本研修、教科研工作培训。

(五)培训机构根据教师专业发展需要确定的培训内容。

(六)人社部门指定的公需科目培训。

三、继续教育培训方式

(一)集中培训。参加国培计划、省级培训项目骨干教师培训和市县教育部门举办的学科骨干教师培训;参加市县区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参加相应的学历提高和攻读学位。

(二)远程培训。参加国培计划、省级培训项目中的远程网络学习;参加市县教育局认可的远程培训机构组织的远程培训。

(三)校本研修。县区、学校结合本县本校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的校本研修活动。

各县区教师培训机构原则上承担辖区内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承担全市初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安康学院承担全市高中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安康学院、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应继续采取送培到县形式举办暑期培训,各培训机构应开展分学科培训。每期培训时间为45学时(集中培训5天,研修1天),经考核合格者,如实填报省教育厅印制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同时录入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系统。未经市人社局、教育局批准的其他机构不得以教师继续教育名义面向中小学教师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按需施训。各县区教体局、市直各学校和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引导教师通过各类培训提高业务素养和教学水平,完成每人每五年36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各培训机构要深入县区学校做好培训调研,科学制定培训方案,增强培训的实效性和针对性,采取菜单式培训、送培到县到校等形式,平时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学科讲座、公开课观摩、经验分享、交流研讨等形式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市教育局将于6月中旬召开2017年暑期培训方案评审会议,各培训机构就培训方案、培训团队以及培训组织形式等以PPT形式汇报,经专家组审定完善后组织实施。

(二)严格学时管理。

1.如实登记申验。各培训机构、教研室应根据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和校本研修等不同类别如实完整记录教师培训情况,经市教育局师资培训科审核培训学时汇总表后,填写《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并上传中小学教师学时管理信息系统。对参加学历教育取得毕业证书和参加国家、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同意举办的骨干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教师,需在当年或第二年7-9月到相应培训机构登记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学时。各培训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需在结业前做好学时登记工作。

2.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学时登记。各学校将本校教师上年和当年需要登记学时的学历证书、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继续教育证书连同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版)统一到培训机构登记学时。小学、初中和高中教师的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学时分别由县区教师培训机构、安康职院继续教育中心、安康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初审登记(市直学校高中教师在安康学院、市直初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教师在安康职业技术学院登记学时)。

攻读学位、取得学历提升毕业证书的视为完成五年周期的集中培训90学时、远程培训120学时任务,参加省级以上骨干教师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15天(含)以上的登记90学时,14天以下、10天(含)以上登记80学时;9天以下、2天(含)以上分别按省级每天8学时、市县级每天6学时据实登记学时。远程培训学时根据结业证书据实登记。集中培训学时可抵充远程培训学时,远程培训学时不能抵充集中培训学时。

3.校本研修学时登记。由县区教研部门负责(市教研室负责市直中小学校本研修学时登记)。每年1至2月份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本研修上一年学时认定审验时间。要求以校(园)为单位,根据教师的年度研修计划、研修过程记录、研修成果等初审建档,报县区教研室审定登记,市教育局审验。校本研修学时每年最高按30学时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4.继续教育证书换发、补办。继续教育证书填满后由相应培训机构换发新证,原继续教育证书号码不变。证书丢失补办的,由教师提供近四年集中、远程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校本研修学时证明到相应培训机构办理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作为以前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当年参加培训由培训机构发放新证并使用原证书号码。

5.继续教育证书编号规则。继续教育号码由11位数字构成,前6位为培训机构代码,后六位为当年顺序号码。各培训机构前6位号码为:安康学院继续教育学院612401,安康职院继续教育中心612402,汉滨区教师进校612421,汉阴县师训教研中心612422,石泉县师训教研中心612423,宁陕县师训教研中心612424,紫阳县教师进校612425,岚皋县师训教研中心612426,平利县师训教研中心612427,镇坪县师训教研中心612428,旬阳县师训教研中心612429,白河县教师进校612430,高新区612403。

(三)强化经费保障。开展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以政府投入为主,列入财政预算 。要按照国省财政、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将中小学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用于教师培训。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培训费用,按规定用于教师培训工作。培训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参加集中培训教师持结业证书和缴费凭据,由所在学校报销培训费用。

附件:1.安康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审验表(纸质版)

2.安康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岗位培训人员登记表(报电子版)

3.安康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证明样表

安康市教育局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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