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信息化示范学校创建工作的通知
安康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信息化
示范学校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体局、高新区文教体局、市直中小学:
我市自2015年教育信息化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各县区高度重视,积极指导本县区学校对照《安康市教育信息化示范学校评估标准(试行)》,健全体制机制,加大投入,优化环境,创新应用,全市已评估命名市级教育信息化示范学校36所。这些学校已成为我市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和融合应用的典型,辐射带动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应用工作向纵深发展。
为了适应教育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更高质量、高水平的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教育信息化先进学校,现就进一步做好教育信息化示范学校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近年来,我市在推进教育信息化工作中,坚持以创建促建设、以创建促应用、以创建促管理思路,教育信息化示范学校创建工作在提升学校教育信息化基础环境、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促进信息化应用融合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县区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教育信息化示范学校创建工作,将其作为推动区域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有力抓手,有效提高学校教育信息化装备水平,深入推进学校教育信息化应用与创新,充分发挥教育信息化在构建高效课堂、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均衡发展、推进教育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坚持标准
根据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2015年印发的《安康市教育信息化示范学校评估标准(试行)》基础上,制定了《安康市教育信息化示范学校评估标准(2017年修订)》(附件1,以下简称《2017年修订评估标准》)。各县区要按照新修订的评估标准,重点扶持和指导条件相对成熟的学校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加快建设,创新应用。被确定为年度创建对象的学校要对照《2017年修订评估标准》逐项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建立工作台帐,明确达标措施和时限,力争如期通过评估验收。
已经通过验收命名的示范学校要对照《2017年修订评估标准》,结合市评估验收组反馈的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查漏补缺、认真整改。
三、严格创建程序
(一)各县区教体局在每年4月底前要确定好当年拟创建市级信息化示范学校的对象,并向市局上报备案。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的学校,不得纳入创建验收对象。
(二)各县区教体局要加强对当年拟创建学校的过程指导。年初要组织电教部门等相关人员深入创建学校,对照《2017年修订评估标准》,从机制建设、环境建设、研究与应用、教师培训等方面对学校进行指导,指出存在问题、改进方向。
(三)创建学校要针对问题和指导组的建议,制订工作台帐,落实工作职责,明确完成时限,并定期向县区教体局汇报创建工作进程,接受电教业务部门的过程性指导。
(四)每年9月底以前,各县区教体局对创建学校进行评估初验,验收合格向市教育局提交报告,申请市级验收,同时提交创建学校的创建工作报告、《安康市教育信息化示范校评估赋分表》和《安康市教育信息化示范学校申报表》(附件2)。
(五)每年10月-11月,市教育局组织评估验收组,按照《2017年修订评估标准》,对创建学校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者,市教育局命名通报。评估验收组要把严关口,对照《2017年修订评估标准》逐项审查,逐条赋分,对于擅自降低标准、将条件不成熟的学校授予示范校称号的,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结果应用
(一)达到《评估标准(2017年修订)》,并经市教育局评估验收合格的学校,由市教育局授予“安康市教育信息化示范学校”称号。
(二)获得“安康市教育信息化示范学校”称号的学校,在省、市教育信息化建设资金和项目等方面优先给予安排。各县区可结合县区实际,在教育经费、信息化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同时,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学校或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三)“安康市教育信息化示范学校”实行动态管理。获得“安康市教育信息化示范学校”称号的学校,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校,给予3—6个月的时间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安康市教育信息化示范学校”称号。
五、积极开展“智慧校园”建设工作
各县区、各学校要按照《安康市中小学“智慧校园”建设指南》(附件3),加大智慧校园的建设力度,全面深入开展融合应用,努力提升教育信息化工作水平,积极争创省级“智慧校园示范校”。
安康市教育局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