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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康市教育局委员会印发《市直教育系统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市直教育系统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市直教育系统推进局管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4 10:49作者:

中共安康市教育局委员会

印发《市直教育系统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市直教育系统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

《市直教育系统推进局管干部能上能下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直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市直教育系统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市直教育系统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市直教育系统推进局管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康市教育局委员会

2017年3月16日

市直教育系统鼓励激励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激励广大教育工作者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促进全市教育事业科学均衡、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安康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安康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以目标责任考核为抓手,综合运用单位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在评优评先、考核奖励、选拔任用、培养交流、关爱关怀等方面,给予教育工作者鼓励激励。

第三条评优评先方面:

1.按照35%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局属单位,以市教育局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考核优秀单位”。

2.机关按照公务员年度考核规定比例确定“年度考核优秀公务员”“年度考核先进个人”;局属单位按照事业单位考核规定确定年度“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

3.获得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或授予优秀共产党员、师德师风标兵、先进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干部或教职工,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4.综合或单项工作在省教育厅综合考核评估中排位全省前列、受到书面表扬的局属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可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5.在教育改革创新工作领域,受到省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可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四条考核奖励方面:

1.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局属单位,颁发荣誉奖牌或通报表彰,并按照考核等次和有关部门规定落实奖励。局属事业单位可自筹资金,比照市考核办奖励标准执行,奖金发放个人。

2.对机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个人,按照公务员考核办法规定给予奖励。对年度综合考核评定为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考核单位可自筹资金,结合绩效考核和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3.对获得“突出贡献奖”“创新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办法和标准给予奖励。

4.按规定落实公务员评优记功奖励标准。嘉奖800元、记三等功1500元、记二等功3000元、记一等功6000元、授予荣誉称号10000元。

第五条选拔任用方面:

1.依据干部管理权限、选拔条件和职称晋升规定,拟推荐提拔使用的干部和教师职称晋升,近三年个人考核一般至少应有一次优秀。

2.连续三年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局属单位及其机关干部,在后备干部培养、干部推荐使用和职称晋升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照顾。

3.荣获省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通报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在干部选拔时给予倾斜;荣获省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通报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干部和教职员工,职务或职称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在落实五大发展新理念、完成年度公开承诺重点工作、防灾救灾、脱贫攻坚、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中组织有力、表现特别突出的干部职工,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第六条 培养交流方面:继续推进学校教师与机关干部双向交流,有计划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和教师到学校和机关挂职锻炼。

1.对工作能力强、没有基层工作经历且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机关优秀年轻干部,优先推荐到局属单位挂职锻炼。

2.对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业绩突出的年轻优秀教师,优先选拔到局机关挂职培养。

第七条 干部教师关爱关怀方面:

1.强化干部教育和教师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需求开展分级分类培训,鼓励支持干部职工参加在职自学或在职学历教育;加强师资培训,各学校要通过国培计划、“名师大篷车”、送教下乡、校本研修等形式鼓励教师参加岗位提高培训,并在经费上给予保障。

2.做好先进典型宣传推介工作。对局机关和直属教育单位评选出的先进典型、模范带头人,在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学能手人选时予以倾斜,并通过各种媒体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树立良好导向,激发干事热情。

3.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要对市级以上劳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受到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教师给予更多关怀,单位在重大节庆期间应组织看望慰问活动。

4.落实年休假制度。严格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对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对公务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节假日值班的,应安排调休或补休。

5.定期组织体检。局机关和直属教育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干部职工定期体检制度,每年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对单位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干部职工,单位应组织看望慰问。

6.健全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对干部组织一次全覆盖式谈心谈话,掌握思想动态,了解干部诉求;局属各单位要鼓励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文体健身活动,并在活动资金、设施配备上予以保障。

7.建立健全局领导干部联系专家教授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制度。局领导干部每人联系3至5名,加强联系沟通,营造尊重知识、尊重教师、尊重劳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八条 干部鼓励激励工作按照省市委规定,由局党委组织实施。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局人事科具体负责。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主要适用于局机关、直属单位局管干部,市直各教育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局办公室和人事科具体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直教育系统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市直教育系统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加快发展、教书育人的良好教育发展环境,根据《安康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市直教育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教书育人、教育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包容无意过错,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市直教育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的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讲话精神为指导,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为公与为私、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怠慢,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为推进安康教育事业不断追赶超越、提质增效提供坚强保障。

第二章 容错范围、情形及程序

第五条 局机关、市直教育系统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在以下范围出现失误或偏差,尚未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方面

1.为加快安康教育发展,在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局党委决策部署中,因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的;

2.因国、省教育政策调整或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导致决策在执行中出现偏差,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推动教育发展方面

1.在推动教育重大部署、重要工作和重点任务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2.在处置教育突发事件中,因主动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3.在服务学校、服务师生、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4.在加快教育发展中,为积极作为、加快进度等,出现负面影响或一定失误的。

(三)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方面

1.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为先行先试、探索经验等,出现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2.根据教育实际进行探索试验,突破制约改革教育发展的思维定势和制度障碍,进行机制制度创新,出台符合教育实际的政策措施,出现偏差、造成非议和影响的。

(四)强化学生管理服务方面

1.在化解学生、师生、家校之间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2.在依法依规批评教育学生中,因学生自身问题或外部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引发矛盾的;

3.在维护学生安全和利益时,因主动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4.在组织学生社团活动中,因学生及家长自身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室外开展教学活动中,因场地或外部因素教育教学行为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第六条 上述范围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容错:

(一)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教育教学或学校管理工作或服务学生中出现失误偏差的;

(二)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三)有利于安康教育发展,有利于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出于解决特殊困难和问题,没有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谋取私利的;

(四)未直接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五)工作中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第七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问责谁受理的原则,确定容错认定主体,具体由有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认定。

第八条 容错认定程序:

(一)申请。被问责追责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在启动问责追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向问责追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经初步审查,对符合容错范围和情形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解释答复。

(三)核查。问责追责机关应当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在30个工作日内形成核查报告。

(四)认定。核查结束后,问责追责机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对照容错范围和情形,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容错的认定结论。

(五)反馈。属于容错情形的,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单位、组织或本人,并抄送其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予容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免责减责及纠错改正

第九条 被认定容错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或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责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十条 被认定容错予以免责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受影响;

(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三)干部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四)干部职称晋升、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不受影响;

(五)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六)个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教学能手评选等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运用好“四种形态”,对被认定容错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实施分类处置,督促纠错纠偏,挽回损失、消除影响。

(一)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谈心谈话、提醒谈话等方式,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科级以下干部、教师由单位党组织实施;科级以上干部由局党委组织实施;

(二)对有反映,但问题线索笼统或情节轻微的,采取函询谈话、约谈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由局党委、局纪委组织实施;

(三)对轻微违纪违规不构成立案审查的问题,采取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制定改进措施,防止小问题酿成大问题,由局党委、局纪委组织实施;

(四)对违纪违规问题明显,具备免于处分条件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由相关责任人在民主生活会上做出情况说明,发挥教育警示作用,由局党委、局纪委组织实施;

(五)对存在问题认识不深刻、整改不到位的,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心存侥幸、隐瞒问题、对抗组织的,从严审查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实施。

第十二条 完善问题澄清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组织或个人,通过谈心鼓励、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第十三条 完善干部保护机制。对被认定容错的干部,如因特殊原因不适宜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可根据情况予以组织调整;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教育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局党委和市直教育单位党组织要自觉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第十五条 局领导、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机关各科室负责人要担当尽责,带头干事创业。同时要带头落实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分管范围和领域干部大胆履职、担当有为;对出现的失误和偏差,督促及时纠正整改到位。

第十六条 局领导、各科室要积极协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监督职能部门结合履职实际,把支持教育改革发展与严格执法监督结合起来,鼓励创新实干,宽容无意过失,最大限度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第十七条 局纪委要全面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纪监督,准确把握容错纠错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第十八条 局党委、局属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勇于担当、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党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局纪委、局人事科(监察室)承担。

第二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经追责问责程序处理完毕的,不适用容错纠错规定。

市直教育系统推进局管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建立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充分调动市直教育系统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均衡科学发展。根据《安康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重点解决局管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教育创新发展,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市直教育系统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推进局管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局属单位局管干部,局属单位科级以下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核调整

第五条推进局管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日常业务工作、校园安全、党的建设,以及市直教育单位班子综合研判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单位负责人;连续两年在市级考核中,科室承担的考核指标排名靠后,影响局机关考核成绩的科室负责同志;

(二)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测评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不合格)得票率超过15%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

(四)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干部。

第七条依据校园安全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班子成员;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负责同志和分管班子成员;

(二)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和分管班子成员;

(三)在防汛工作中,工作不到位、组织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干部。

第八条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的建设的决策部署不认真、任务落实不到位,经督促后仍无改进,受到市委或市级有关单位通报批评的党组织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局党委及上级党委通报批评的党组织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校园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查处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及师德师风方面的问题不力,受到局党委及上级党委、纪委通报批评的党组织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单位领导班子综合研判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领导班子运行状况较差、凝聚力不强、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干部教师意见较大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和校长,以及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的班子成员,经组织研判,认定不适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的干部;

(二)对综合研判反馈的问题认识不明确,整改落实不主动、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有关干部;

(三)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中,不称职得票率或者不同意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有关干部。

第十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第三章 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第十一条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搞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教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不思进取、庸懒散拖,干部教师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四章 到龄免职

第十四条 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高级教师(女)可在年满55周岁时选择自愿退休。

第十五条 干部达到最高年龄任职规定,应当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对科级正职年满55周岁、副职年满53周岁原则上不再担任实职,科级单位正职确因工作需要其任职年龄可适当予以延长,但不得超过57周岁;科级单位中层干部年满50周岁,原则上不再担任实职。

第五章 无法正常履职调整

第十六条 因身体健康原因超过一年及以上不能正常履职的,可免去领导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安排到职责较轻的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恢复健康后,参照原职务层次作出安排。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第十七条 因个人原因,主动要求转任非领导职务,或者降低职务的,应予调整职务。

第六章 调整程序

第十八条 局管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局纪委、办公室、人事科(监察室)等科室要加强日常监督,对市直教育系统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反馈,并将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书面报告局党委;局属单位党组织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局党委。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审核。局党委研究安排局领导牵头,相关科室负责人成立调查组,对受理的报告认真核实、综合研判,注重听取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干部教师的意见。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向干部本人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报批。调查组提出明确的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报局党委研究。县级干部经局党委审定后报市委审批,科级干部由局党委审批。

(四)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单位干部能上能下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党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局人事科(监察室)、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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