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和发放工作的通知
安康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民办学校办学
许可证申领和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体局、高新区文教体局: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民办[2016]1号)要求,现就做好民办学校许可证申领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晰申领流程
申领办学许可证空本实行每年两次定期申领,由各县区教体局分别于每年2月下旬和8月下旬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并认真填报《申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登记表》,由市上汇总后向省上申领。
二、严格发放程序
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2号),从严审批管理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必须颁发给正式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或对原许可证有效期满或变更事项的予以换发。未经正式设立的一律不得发放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所载学校名称、办学性质、办学内容、颁发时间、有效期限等信息必须完整且与审批一致。
三、加强证书管理
各县区要明确许可证管理的机构和具体责任人,建立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台账,详细登记证书编号、学校名称、发放时间等有关情况。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填写要求如下:
1.名称:审批机关审批规定的学校名称。
2.地址: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备案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县[市、区]、乡镇街道、门牌号码)。
3.校长: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审批机关核准的校长姓名。
4.举办者:审批机关批准的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学校者。联合举办学校的,按联合办学协议中明确的出资额多少为序,由多到少,最多填写三个出资者。
5.学校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等)。
6.办学内容: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层次、类型、形式(如幼儿园可填写为:学前教育、幼儿园、全日制)。
7.主管部门:主要管理学校的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8.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9.有效期限:自审批机关发证之日起计算。
10.备注: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11.年度检查情况: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加盖年检戳记。
12.编号:15位数。
第1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0”为教育部,“1”为陕西省。
第2-7位数为学校所在地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2-3位数省级,2-5位数市地级,2-7位数县级。
第8位数为学校类型代码,“0”本科学校(含独立学院),“1”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3”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4”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5”小学,“6”幼儿园,“7”培训学校,“8”其他
第9-14位数为学校排序。
第15位数为学校性质代码,“0”为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1“为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如161090160000010为例。按照数字排序第一位数1为陕西省;第2-7位数为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第8位数6为幼儿园;第9-14位数000001为学校排序;第15位数0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安康市(610900)、市辖区(610901)、汉滨区(610902)、汉阴县(610921)、石泉县(610922)、宁陕县(610923)、紫阳县(610924)、岚皋县(610925)、平利县(610926)、镇坪县(610927)、旬阳县(610928)、白河县(610929)、高新区(610930)。
请各县区结合民办幼儿园及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清理整顿情况和2016年民办学校年检情况,尽快汇总2017年上半年需颁发换发许可证的学校情况,务必于2017年2月24日前上报领取许可证申请。
联 系 人:张 翔
联系电话:3214969
电子信箱:zck3214969@163.com
安康市教育局
2017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