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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系统推进微型消防队(站)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01 11:12作者:

安康市教育局

关于教育系统推进

微型消防队(站)建设的通知

各县区教体局、高新区文教体局,市直各教育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消防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和引导志愿消防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各学校、各教育单位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安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和重点单位微型消防队建设的指导意见》(安消委会发〔2015〕9号)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市各学校(含幼儿园、民办学校,下同)、各教育单位推动建设微型消防队(站,下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各单位、各学校消防工作责任,大力发展志愿消防队伍,引导各学校、各单位建设“有人员、有装备、有战斗力”的微型消防队,全面规范管理,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保障水平和自防自救能力,形成快速响应、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进一步提升全市教育系统火灾防控水平。

(二)建设原则。以灭早、灭小和“3 分钟内有效处置”初起火灾为目标,划定最小灭火单元,依托单位志愿者队伍、保安巡防队伍建立微型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三)发展目标。2016年5月底前,市直各学校和教育单位、各县区县城学校和教育单位建成微型消防队;2016年底前,各县区镇办中心小学以上学校建成微型消防队;2017年实现全市所有学校全覆盖。形成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

二、建设标准

严格按照公安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进行建设(附件1)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在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建设微型消防站是推动各单位、各学校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落实主体责任的有力举措,对强化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提升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单位、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开展微型消防队建设的现实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动员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各单位、各学校具体落实,公安消防部门督促指导的工作责任体系,将其作为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目标任务,加快建设进度。各单位、各学校要认真对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扎实加快推进,强化经验交流,树立典型样板,统一建设模式,以点促面铺开建设。要积极落实微型消防队建设必需的场地、人员和器材等,有条件的可以结合实际高于标准建设;各县区、各单位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财政部门的支持,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确保建设需要;要争取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的专业指导,确保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三)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管理运行。要坚持“建、管、用”并重,督促指导微型消防队制定并落实日常管理、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制度,建立工作台帐,加强业务培训和技能训练,不断提升“战斗力”。要将微型消防队纳入本区域、本单位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实现统一调度指挥,提高协同作战能力,真正达到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这一目标。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微型消防队建设、运行、管理情况列入日常工作范畴,落实经费、人员等保障,加强督导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整改,对遇到的困难积极协调解决,确保微型消防队建设健康持续发展。

微型消防队建成后,应当如实填写《微型消防队备案表》(附件2),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市教育局将把微型消防队建设工作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进行考评。

联 系 人:邱新勇

联系电话:3214549

邮 箱:1326021570@qq.com

附件:1.公安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2.微型消防队备案表

安康市教育局

2016年4月1日

附件1

公安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

(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

(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三)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

(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五、值守联动

(一)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

(二)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三)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六、管理训练

(一)重点单位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二)微型消防站应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

(三)微型消防站应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训练内容包括体能训练、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等。

附件2

微型消防队备案表

微型消防队名称:                                          编号:

基本情况 微型消防队类型 □社区微型消防队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队
建设管理 单位名称   建成日期  
地 址   值班电话  
站房建设 形式 □与社区服务中心合用 □与消防控制室合用 □单独建设 站房面积 (平方米)  
队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站内职务 社区(单位)兼任职务 联系电话
           
           
           
           
           
消防装备 器材配备 小型消 防车(辆) 消防摩托车(辆) 灭火器 (具) 消防水枪 (支) 消防水带 (盘)
         
消防头盔(顶) 灭火防护服(套) 灭火防护靴 (双) 外线电话 (部) 手持对讲机 (台)
         
其他消防装备、器材
消防装备 器材名称        
配置数量        
备注: 1.微型消防队由各县区消防部门提前统一进行编号,编号规则为:S(Z)××○○□□□,S代表社区微型消防站,Z代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为县(区)序号,○○为镇办(街道)序号,□□□为微型消防队序号。如,S0101001。 2.微型消防队自建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3.微型消防队有关照片要同时备案存档,主要反映微型消防队整体外观、车辆、装备器材、人员等情况,并附简要文字说明。 4.备案表一式三份,单位留存一份;若人员或装备调整变化,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填报单位(印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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