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招生和学籍管理的通知
安康市教育局
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招生和学籍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教体局、高新区文教体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中小学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陕西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中省有关招生和学籍管理要求,现就规范民办中小学招生和学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支持。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全市民办中小学快速发展壮大,为扩充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缓解城区“班大人多上学难”做出了积极贡献。各县区教体局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关心支持民办中小学的发展,依法维护民办中小学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中小学享有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和学籍管理权。
二、规范招生行为。一是实行招生计划管理。各民办中小学要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因素编制招生计划,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方式,报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并按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模人数进行招生。二是实行招生备案制度。民办中小学招生简章广告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审核机关备案,并按备案内容向社会公开发布。民办中小学跨县区招生,应按程序到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招生宣传,并按民办学校招生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实施自主招生。各县区教育局要为民办中小学的招生宣传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民办中小学的招生宣传。民办中小学在招生结束后,要按生源地进行归类及时将录取的学生名单报生源县区教体局备案。三是规范招生行为。民办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时,不得以考试或变相考试等形式进行选拔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确需超计划招生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三、加强学籍管理。一是落实专人进行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设施设备,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要明确学籍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管理权限,做到责任到人、按章办事。二是及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工作。民办中小学对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建立或办理学籍档案,办理学籍的双方学校和县区教体局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工作。各县区要按“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学籍办理情况的动态监测,及时督促辖区中小学为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提供方便,确保学籍信息按时进入民办学校学籍库。三是严格学生学籍审核。要规范操作学生的信息变动,学生信息的录入及转、休、复学等均要经学校教务处把关,经校长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学籍信息上报教育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伪造或变更学生的学籍档案和信息。四是规范学生转学行为。转学一般在学期初进行,在学期中途原则上不接收转学,确需转学的,应提出正当转学理由,经转出、转入学校及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不得提前接收学生转学。转学不能变更学生就读年级。五是做好学生信息的维护工作。学校学籍管理人员要做好电子学籍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防止数据丢失,并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招生和学籍管理等工作的监管,确保招生和学籍管理等行为规范。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民办中小学招生和学籍管理等工作不重视、推诿扯皮、拖延不办,或故意不给学生办理转学而造成学生学籍信息丢失、成为问题学籍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安康市教育局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