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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省考清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2 09:56作者:

安康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2015年中小学

教师资格省考清考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高新区社管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陕教师〔2007〕39号)和《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陕教规范〔2014〕13号)有关规定及《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省考清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教师〔2014〕40号),实施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国考”后,原陕西省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简称“省考”)笔试仍有不合格科目的,可参加2015年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清考。现就我市“省考”清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和范围

截至2014年底,已参加过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省考”,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有一门次以上未通过或专业技能考试未通过,且相应考试科目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均可报名参加本次考试。

二、考试报名及组织

(一)政策宣传。2015年1月1日至1月20日,宣传教师资格制度,公布咨询电话、工作信箱及主要工作流程,让社会及时了解“省考”制度及清考政策。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1月20日至27日,在安康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育才路校区)集中受理考试报名与资格初审。重点审查申请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参加过“省考”的有效证明材料(准考证或成绩单等相关资料)。

(三)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及成绩公布。本次清考定于2015年3月22日(星期日)举行。3月19—21日考生凭收费票据及身份证在报名点领取准考证。具体考试安排及准考证制作见附件1。4月中旬起,各认定机构和考生可在陕西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snedu.gov.cn/自行查询并打印考试成绩单。

(四)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人员,经体检、思想品德鉴定、普通话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其申请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提交学历证件的专业保持相同或相近。安康市拟在5月23—24日、10月24—25分别组织一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具体考试方案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将在安康教育网公布。体检标准见附件。

三、有关事项和要求

(一)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做好宣传工作,报名机构要把好资格审查关,严禁任意放宽条件和借机乱收费,严禁受理不符合条件人员参加本次清考。

(二)参加清考坚持属地化原则,原在安康参加省考或户籍现在安康的省考考生,均可在安康参加清考。

(三)对参加考试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和提供虚假证件参加考试与认定的,申请教师资格学历要求、考试收费标准和准考证编号规则等,仍按照安教发〔201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市教育局师资培训科联系。

联系人:陈晓靖冯纪清

联系电话:3216119

电子信箱:cxj3666@163.com

 

安康市教育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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