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终止“安康卫生职业培训学校”的函
发布时间:2014-07-15 10:38作者:
安康市教育局
关于依法终止“安康卫生职业培训学校”的函
安康卫生职业培训学校:
按照市监察局《监察建议书》(安监建字[2014]5号)的要求,我们对你校办学进行了重新审查,鉴于你校与西安交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联合办学教学点已被撤销,且无自有固定办学场所,无法开展实质性自主办学之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之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经2014年7月11日局务会研究,决定依法终止“安康卫生职业培训学校”。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自即日起停止一切办学行为,于30日内将“安康卫生职业培训学校”印章交市教育局予以销毁。
二、学校办学及存续期间发生的全部民事法律责任均由“安康卫生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黄学钊承担。
三、学校现有学员后期教学及管理等事项交由西安交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并确保不因学校终止而产生不稳定因素。
特此函复。
安康市教育局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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