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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康市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13 12:08作者:

  

安康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安康市学校体育设施

向公众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教体局、高新区社管局,市直各学校:

《安康市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教育局

2014年6月13日

 

 

 

安康市学校体育设施

向公众开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全民健身条例》,充分利用学校体育资源,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近、便捷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需求,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向公众开放的体育设施是指本市公办性质的各级各类学校用于体育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的室内外体育场馆及其配套设施。

    其他性质的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在保障正常体育教育教学需要和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向公众开放体育场馆设施。学校体育设施不得对外承包、租赁。

 

第二章  开放条件、时间和对象

 

第四条  拥有下列室外体育设施之一的学校,应向公众开放其体育设施:

    1. 200米以上跑道的田径场;

2.足球场;

3.篮球场、排球场、乒乓球场或羽毛球场;

    4.室外健身器材。

    第五条 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时间一般为寒暑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等非教学时间,具体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每天开放应不少于6小时,开放时间不超过当天20:00(夏季可延长到21:00)。开放项目和开放时间应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上墙公示。

第六条  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对象主要是学校学生、周边社区居民和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指导性和扶持性政策,鼓励和引导开放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各级教育、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工作,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将辖区内的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纳入公众服务建设,帮助协调有关开放事宜。积极指导协助学校做好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有序引导群众进校锻炼。  

第十条  学校承担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主体责任,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做好组织管理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自行管理、与街道社区联合管理、委托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等方式实施开放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开放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  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应将开放的体育场馆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及其管理办法等,按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开放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对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实行持证入校制度。需入校健身锻炼和体育活动的公众,在遵循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前提下,应持学生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实名登记并签订《公众入校健身安全管理责任书》后方可入校,人数由学校根据场馆容纳条件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开放的,应提前向公众告知。

 

第五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要落实有关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相关规定,认真抓好学校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定时对体育场馆设施进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证设施设备完好,确保使用安全。学校在场馆醒目位置标明相关体育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获准进校从事体育锻炼的人员,体育运动用品一律自备。

第十六条  公民进入学校从事体育锻炼活动应爱护体育设施,注意公共安全,遵纪守法,讲究卫生,文明锻炼。需在指定区域从事体育锻炼,未经许可不能进入学校教学区、生活区,要服从学校专门人员的管理。损坏学校设施设备,应按市价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在校体育锻炼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

1.从事不健康的活动;

2.从事伪科学的活动;

3.从事危险的运动项目:如拳击、散打等;

4.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八条  公众进校进行体育活动不得携带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品以及宠物进入校园,不得在学校打架斗殴和从事非法聚会等违法乱纪活动。7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无监护人陪同的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疾病不宜参加体育活动、精神病史或酗酒等身体不适的人员,不能进入学校进行体育锻炼。

第十九条  凡衣着不整、态度恶劣、形迹可疑的人员,学校有权拒绝其入校从事体育锻炼。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校停放。

 

第六章  保障与安全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适当财政补助。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必须购买公众责任保险,进校锻炼的公众应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可以根据维持体育设施运行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主要用于体育设施维护、场地清洁、日常管理和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等,费用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对本校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低保等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加强对外开放区域的物防、技防建设,实现开放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确保开放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制定完善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并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如遇重大传染病疫情及类似事件,应及时调整或停止开放。

第二十三条  公众进入学校使用体育场馆设施,必须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正确使用和爱护学校体育设施,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进入学校进行锻炼的公众,因不服从管理、违反管理制度、不按体育器械使用规程操作、或非学校体育设施故障原因,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以及在锻炼中撞伤、扭伤、摔伤等,或发生纠纷造成伤害、个人锻炼中突发疾病导致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经劝阻不改者,学校有权拒绝其入校进行体育锻炼或责令其离校。凡故意破坏学校体育场馆及其它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安全等活动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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