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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年教学时间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4-06-03 09:15作者:
                                                                              安康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

学年教学时间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教体局、高新区社管局,市直各中小学:

为深入贯彻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陕教基二〔2013〕16 号)精神,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年教学时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学年教学时间

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共计39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3周。普通高中每学年教学时间40周(其中授课时间36周、复习考试时间4周),社会实践1周,共计41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1周。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学年度教学时间的有关规定,规范开学、放假时间,确保每学年义务教育阶段各年级教学时间达到39周,普通高中各年级教学时间达到41周,确保教师、学生休息时间达到要求。

二、合理调整学年教学时间

各县区教体局和各学校要依据《陕西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管理指导意见》中关于“各地应当针对每个学期长短不一的情况,调整学年教学时间”的要求,在保证完成全学年教学时间和师生休息时间不减少的前提下,结合本县区教育工作实际,科学编制校历,对开学及寒暑假的具体起止时间进行适当调整。

考虑到义务教育阶段九年级在每年6月23日左右中考结束,教学时间不足39周,高三年级在每年6月8日左右高考结束,教学时间不足41周,导致课程计划无法完成的实际,各县区可适当对义务教育九年级、普通高中三年级的教学时间和寒暑假时间进行调整:

义务教育阶段九年级在中考后小计有2周教学时间,可分别调整到第一、第二学期(暑寒假各提前一周开学),九年级任课教师的一部分寒暑假休息时间调整到中考后。

高三年级在高考后小计有4周教学时间,可调整第一学期3周(暑假提前2周开学,寒假延迟1周放假,其中1周作为社会实践课)、第二学期1周(寒假提前1周开学),高三年级任课教师的一部分寒暑假休息时间调整到高考后。

各县区要将教学时间及寒暑假放假时间调整情况及时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加强对学校教学时间的管理

各县区教体局、高新区社管局要加大对学校课程设置和校历的监管力度,规范中小学开学、放假时间。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课程计划组织教学,科学、合理安排教学进度,认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不得提前结束新课,不得提前组织期末考试,更不得提前放假,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按时完成各年级教育教学任务。

市直中小学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依照汉滨区教体局规定的校历执行开学、放假时间,确保城区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一致。

 

 

安康市教育局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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