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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康市中小学 教师从教行为“十禁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06 15:15作者:

 

安康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安康市中小学

教师从教行为“十禁止”》的通知

 

各县区教体局、高新区社管局,市直各教育单位:

现将《安康市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十禁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教育局

2014年5月5日

 

安康市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十禁止”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含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树立教师队伍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经市教育局局务会议通过,禁止教师有如下行为:

1.禁止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传谣、不信谣,不得参与邪教和非法组织活动。

2.禁止体罚学生或者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擅自剥夺学生上课权利。

3.禁止指责、训斥、讽刺学生家长,不得随意召唤家长。

4.禁止在校园吸烟、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酒后上课,不得私自缺(调)课和请人顶岗代课。

5.禁止组织或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不得举办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有偿补课。

6.禁止收受或向家长、学生索要财物,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7.禁止向学生推销教辅报刊等资料,不得组织参与以学生为对象的经营性活动。

8.禁止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和其它利益,不得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9.禁止无故旷工、迟到、早退和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娱乐游戏,不得参与赌博活动。

10.禁止对学生进行骚扰或猥亵,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凡有违反“十禁止”从教行为的教职工,严格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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