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2017年秋季中小学校收费公告
发布时间:2017-08-28 15:33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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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7年秋季中小学校收费一览表
类别 | 性质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 注 | ||
基 础 教 育 | 公 办 学 校 | 1、小学、初中 | ||||||
农 村 学 校 | (1)代收费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费调发〔2001〕29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 ||||||
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 | 元/人次 | 40 | ||||||
(2)服务性收费 |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 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 | ||||||
伙食费 | 按各设区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 |||||||
城 市 学 校 | (1)代收费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费调发〔2001〕29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国务院国发〔2015〕67号。 | 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 |||||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 | 元/人次 | 40 |
类别 | 性质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 注 | ||||
基 础 教 育 | 公办 学 校 | 城 市 学 校 | (2)服务性收费 |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0〕40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 |||||
①住宿费 | 元/生学期 | 按各设区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 ||||||||
②伙食费 | ||||||||||
2、普通高中 | ||||||||||
(1)事业性收费 | ||||||||||
①学费 | 元/生学期 | 免收 | 省政府陕政发〔2016〕28号 |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普通高中学生按照省级标准化高中800,城市普通高中350,农村普通高中200的标准免收学费。 | ||||||
②住宿费 | 元/生学期 | 按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陕价行发〔2006〕120号。 | |||||||
类别 | 性质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 注 | ||||
基 础 教 育 | 公 办 学 校 | (2)代收费 | ||||||||
①课本费 | 按照政府定价收取。 | 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陕价服发〔2016〕125号。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 ||||||||
②学生健康体检费 | 元/生学年 | 高一新生25,其他年级学生20。 | 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陕教体〔2009〕3号。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 |||||||
③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 | 元/生次 | 95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陕价费调发〔2003〕3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 |||||||
(3)服务性收费 |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 |||||||||
伙食费 | 按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 ||||||||
3、职业高中 | ||||||||||
(1)事业性收费 |
类别 | 性质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 注 |
基 础 教 育 | 公 办 学 校 | ①学 费 | 元/生学期 | 文科700 理科900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陕价综发〔2015〕102号。 | 按照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陕财办教〔2013〕1号文件规定,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
②住宿费 | 元/生学期 | 按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 |||
(2)代收费 | 同普通高中。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 ||||
(3)服务性收费 |
类别 | 性质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 注 |
基 础 教 育 | 民 办 学 校 | 中小学学费及住宿费 | 元/生学期 | 实行属地管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价行发〔2005〕148号。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2〕60号, 陕价行发〔2014〕67号。 陕政发〔2016〕28号。 国务院国发〔2015〕67号。 |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按照公办同类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高出免除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
说明: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范围及补助标准按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供餐内容和供餐形式,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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