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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全面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校际联合办学

发布时间:2014-11-07 10:09作者:

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近日,市教育局依据中、省教育部门关于中等职业教育的有关政策和管理要求,出台《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校际联合办学的意见》,从办学资质、招生入学、教育教学、就业安置、证书发放等方面全面规范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校际联合办学。

一是严格审定联办学校办学资质和专业。开展联合办学的对方学校,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资质和招生资格的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联办专业应是联办学校具有明显优势的重点示范专业或特色专业。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质的办学机构、技工学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教学分支机构(分校、教学点)联合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不得通过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举办或设立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或分校;不得通过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开设新专业或举办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版)》以外的专业。

二是依法签订履行联办协议。要求联合办学双方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有关规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了联合办学协议的主要内容。要求联办双方自觉履行协议,因故不能履行协议的,应提前告知对方并采取补救措施。未履行协议或发生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依法妥善解决,依法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三是规范联合办学招生计划管理。要求联办双方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申报招生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招生宣传。对申报联合办学招生计划的材料做了具体规定,规范了申报程序。申报时间原则上为每年1月份。联合办学每个专业招生计划不得少于30人。

四是加强联合办学教育教学、招生就业和学生管理。进一步明确了联办双方在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学生招生、新生学籍注册异动、教育教学、实习就业、安全管理、毕业证书颁发等方面的责任。要求双方共同制定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合理分工,密切协作,分阶段组织实施,确保培养质量。特别强调:联合办学学生学籍、资助和免费应“三位一体”,即学生由所驻学校建立学籍、申报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发放,不得虚报、重报学籍,不得套取冒领资助免学费资金。

五是建立完善联合办学管理长效机制。要求各县区、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快建立联合办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督促联办双方自觉遵守联办协议,合理确定招生规模,共同制定教学计划,共同制定联合办学管理具体操作办法,切实加强联络沟通,共同实现培养目标。同时,要以联合招生为基础,促进双方在师资培训交流、教育资源共享、教育教学改革、管理模式创新、就业安置服务等方面全方位、深层次合作,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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