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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设立

发布时间:2012-07-05 11:27作者:

 

 办理机构  职成科  咨询电话  0915-3214969
 办理地址  职成科  监督电话  
 办理时间  筹设阶段30日,正式设立阶段3个月
 审批类别  审批
 设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
 申办条件  申请举办民办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局审批;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的条件
 申办材料   (一)申请筹设阶段 1、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应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阶段 1、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一)申请筹设阶段 1、市教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2、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二)申请正式设立阶段 1、具备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程序规定的申请筹设阶段和申请正式设立阶段(3)、(4)、(5)项材料。 2、市教育局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组织专家委员会举行听证进行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申请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3、市教育局自受理正式设立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批准的,颁发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5、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市教育局备案。
 办理时限  申请筹设阶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申请正式设立阶段:自受理正式设立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有无年检审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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